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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约定工资包含加班费的 可能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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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中有关工作时间、工作报酬的规定是不容置疑的强制性条款,它们明确规定了单位与劳动者之间不能随意更改这些规定。比如,国家明文规定,正常的工作时间为每天工作八小时,每周累计工作时长应控制在四十小时以内,这是法定的工作时间标准。在员工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时,对于工作时间的设定必须严格遵循法律的规定。如果约定的每天工作时间长于八小时,且工资已经包含了加班费,那么这样的约定因为违反了劳动法的强制性规定,从而被认定为无效条款。

 

我们来分享一个具体的案例。某公司与张某在签订劳动合同时约定,每周工作六天,每天的工作时间为早九点至晚九点,每月的基本工资为五千元,另外根据业绩计算提成。到了20216月,张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加班费。在经过详细审理之后,双方对于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工作时间和实际出勤时间都没有争议。公司方辩解称,劳动合同中约定的月工资已经包含了加班费。

 

仲裁委员会认为,劳动合同中关于工作时间的约定与劳动法的强制性规定相违背,因此该条款属于无效的无效条款。在这种情况下,公司应该向张某支付加班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