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在员工主动提出离职的情况下,企业单位并不需要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金。这里的前提条件是,员工必须是自愿、主动地提出辞职。但如果是由企业单位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即便员工主动提交了辞职报告,因为员工并非主动选择离职,而是在双方协商一致的情况下解除劳动合同,所以这仍然构成企业单位与员工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因此,企业单位仍然应当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金。
我们来观察一个具体的案例。
张某是一名保安,他在工作期间多次在上班时间内睡觉。在2020年8月24日,张某向他所在的酒店提交了一份含有“本人因接受公司劝退,依依不舍离开”以及“最后任职日期为2020年8月31日”的《员工辞职表》。酒店的负责人在这封辞职表上签名确认。
随后,张某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请求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并提交了他的辞职表作为证据。经过审理,酒店的负责人承认了辞职表上的辞职原因。
仲裁裁决:本案符合我国劳动合同法关于用人单位提出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相关规定。因此,企业单位应向张某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