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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业限制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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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业限制协议

甲方:

法定代表人:

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

乙方:

身份证号:

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鉴于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间,已经或可能知悉甲方的重要商业秘密,为保护甲方的合法权益及竞争优势不受影响,确保乙方不与甲方形成竞业关系,本着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精神,经充分协商一致后,双方达成以下协议:

一、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

1、乙方在职期间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甲方同类有竞争的业务。

2、在双方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乙方不得自营或为他人经营与甲方有竞争的业务或到与甲方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任职。

① 竞争业务:是指与甲方及其关联公司从事或者计划从事的业务相同、相近或相竞争的其他业务; 

② 有竞争关系:是指与该员工离职时甲方及其关联公司已经经营的项目和开展的业务有竞争关系,有竞争关系的单位包括与甲方及其关联公司直接竞争的单位及其直接或间接参股或控股或受同一公司控制的单位。

3、竞业限制期限:双方签署本协议之日起至甲、乙双方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之日起2年。

4、竞业限制的地域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二、乙方的义务

1、双方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乙方应在支付竟业补偿前三日向甲方提供已经履行了竞业限制约定义务的证明,并以此作为甲方向乙方支付该阶段竞业限制补偿金的前提,证明材料包括:

① 乙方与新单位(与甲方业务不相同或相似,无商业竞争关系)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者能够证明与新的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其他证明;

② 新的单位其缴纳社会保险的证明;

③ 失业证;

④ 其他经甲方认可的足以证明乙方该阶段已经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的证明材料。

2、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间及乙方从甲方离职后,乙方承担的其他义务包括但不限于不泄漏、不使用、不使他人获得或使用甲方的商业秘密;不传播、不扩散不利于甲方的消息或报道;不直接或间接地劝诱或帮助他人劝诱甲方员工离开甲方。

3、乙方承诺在双方约定的竞业限制期限内,不得在竞业限制的地域内直接或者间接地投资或从事与甲方业务相竞争的业务,或成立从事竞争业务的组织,或者向竞争对手提供任何服务或向其披露任何保密信息,不得正式或临时受雇于竞争对手或作为竞争对手的代理或代表从事活动。

三、竞业限制补偿金

1、乙方在甲方及甲方关联公司工作期间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甲方无需给乙方竞业限制补偿金。

2、乙方离开甲方及其关联公司后,在本协议约定的履行竞业限制期限内,甲方应给予乙方竞业限制补偿金,每月的补偿金数额为         (大写人民币         圆整)。

3、补偿金按季度支付,应在该支付月的15日将各期款项均支付至乙方账户。

开户名称: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如乙方收款账户发生变更,应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并取得甲方书面确认答复否,否则因此导致款项无法到账、遗失等相应的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且竞业限制协议依然有效。

以上补偿金额为含税金额,由此产生的相应税收,由乙方自行承担。

四、协议的终止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本协议终止:

1、甲方根据自身的经营情况,单方免除乙方的竞业限制义务;

2、乙方所掌握的甲方重要商业秘密已经公开,而且由于该公开导致乙方的行为对甲方的竞争优势已无重要影响。

3、甲方不履行本协议第三条规定的义务,拒绝(甲方无正当理由,延迟支付该到期补偿费超过三个月,或者甲方支付该到期补偿费的数额不足本协议规定数额的4/5的,即可视为拒绝支付)向乙方支付竞业限制补偿费的。

4、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终止情形。

五、违约责任

乙方违反本协议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退还甲方已经支付的全部竞业限制补偿金、并向甲方支付违约金¥1,000,000.00 (大写人民币 壹佰万 圆整)。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经济损失的,乙方还需继续赔偿。

 

六、争议的解决

如甲、乙双方本协议的内容或其履行发生任何争议,甲、乙双方应进行友好协商;协商不成或不愿协商时,任何一方均有权向甲方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七、其他

1、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约定相冲突的,以补充协议为准。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协议一式贰份,双方各执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以下无正文,为签署部分)

 

甲方(盖章):                         

授权代表: 

乙方(签字):                   

签署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