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单方面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必须将解除通知通过可靠、正式的渠道,准确无误地送达给员工本人。作为一种法定义务,公司必须同时履行相应的业务流程,这些流程包括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正式书面证明,以及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养老保险的转移手续等等。
如果公司在处理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事宜时,有任何拖延现象,比如未能及时出具证明,导致劳动者因此遭受了不必要的损失,那么劳动者完全有权利向公司提起赔偿诉讼,争取自己的权益。
让我们来了解一个具体案例,其中涉及到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问题。
朱某是中山市某家知名公司的员工,他的劳动合同在2020年2月3日到期。朱某在劳动合同到期之前的某一天,也就是同年2月2日,向公司表达了自己不再续签合同的想法,并向公司提交了《离职申请表》,从而完成了当天离职的手续。但公司却在通知朱某领取终止劳动合同证明的时间上,拖延了整整四个月之久,直至同年的4月6日才正式通知他前来领取这一份重要的证明。
在公司通知朱某领取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之前,朱某已经顺利地通过了深圳某家知名公司的招聘环节。然而,由于他无法向新单位提供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导致了他无法顺利入职新公司。朱某因此深感愤怒,认为公司的做法给他造成了实质性的损失,于是向当地的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了仲裁申请,要求公司承担赔偿他因无法入职新单位所造成的经济损失。
经过仲裁委员会的裁决,认定公司在处理朱某的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事宜上存在着严重的拖延和疏忽,导致了他无法顺利入职新公司,因此公司必须承担朱某因此遭受的经济损失。这是一个典型的案例,提醒所有公司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及时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以避免类似的纠纷出现。
参考法规: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九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