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严格遵守劳动法规定的框架下,与员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是任何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无法逃避。劳动合同的期限一旦到期,如果员工没有选择停止工作,那么用人单位应当立即与员工签订新的书面劳动合同,以保持合法的劳动关系。若用人单位没有与员工签订新的劳动合同,又未能充分举证证明有劳动者拒绝签订合同的事实,那么就必须依法向劳动者支付未续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
企业有责任建立并完善劳动合同签订情况的统计表,每月定期检查,并对即将到期的劳动合同进行续订或终止处理,以确保合法合规地经营劳动关系。
我们可以通过一个真实的仲裁案例来具体了解一下相关规定的运用。在2014年2月,常某与某公司签订了一份《用工合同》,其中明确约定了月工资为1760元,期限为一年,并自2014年2月1日起开始执行。然而,一年期满后,双方并未续签新的书面劳动合同,但常某依然继续上班。直到2015年9月底,某公司才与常某解除劳动合同。一个月后,常某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某公司支付未续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24640元。
最终,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要求某公司向常某支付未续签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12320元,并驳回了常某的其他仲裁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