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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保密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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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保密协议

 

甲方

法定代表人:

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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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方

身份证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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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乙方在甲方任职,并将获得甲方支付的相应报酬,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国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及国家、地方政府有关规定,就乙方在任职期间及离职以后保守甲方技术秘密和其他商业秘密的有关事项,在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下,制定下列条款共同遵守:

第一条 保密内容

1、甲方的交易秘密,包括但不限于:

(1)商品产、供、销渠道,销售网络;

(2)根据市场调查,预测出的一定地区、一定时期对产品的需求数量和可能的价格;

(3)甲方的管理决窍、客户名单、买卖意向、货源情报、产销策略、招投标中的标底及投标书内容、成交或商谈的价格、传输中的商业数据、消费者的个人信息等;

(4)商品性能、质量、数量、交货日期;

(5)甲方及其竞争对手的销售组织、销售价格、售后服务、促销手段、广告宣传等方面的信息;

(6)产品的研发、生产、仓储场所、供货是否平衡等;

(7)甲方重大决策中的秘密事项;

(8)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决议、年度报告及总结等重要文件资料。

2、甲方的经营秘密,包括但不限于:

(1)甲方尚未付诸实施的或正在实施的经营战略、经营方向、投资决策意向、产品服务定价、市场分析、广告策略、经营规定计划、经营项目及各项目资料;

(2)甲方是否卷入或即将卷入法律诉讼/仲裁;

(3)各类合同的履行情况;

(4)专利申请和商标注册的动向和进度等;

(5)甲方在不断经营和发展中所产生的甲方要求保密的新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及其他甲方要求保密的信息;

(6)其他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甲方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甲方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3、甲方的管理秘密,包括但不限于:

(1)甲方职员的人事档案、工资性、劳务性收入及资料;

(2)公司机构及组织的变动、合并、分立以及有重大影响的股东变动;

(3)经营管理层的人事变动;

(4)来自国内外的投资;

(5)银行贷款情况;

(6)会计报告及财务资料;

(7)物流资料。

4、甲方的技术秘密,包括但不限于:技术方案、工程设计、电路设计、制造方法、配方、工艺流程、技术指标、计算机软件、数据库、研究开发记录、技术报告、检测报告、实验数据、试验结果、图纸、样品、样机、模型、模具、操作手册、技术文档、相关的函电,等等。

第二条 保密范围

1、乙方在劳动合同期前所持有的科研成果和技术秘密,经双方协议乙方同意被甲方应用和生产的;

2、乙方在劳动合同期内职务发明、工作成果、科研成果和专利技术;

3、乙方在劳动合同期前甲方已有的商业秘密;

4、乙方在劳动合同期内甲方所拥有的商业秘密。

第三条 保密期限

乙方承担保密义务的期限为下列第    种。

1、无限期保密,直至甲方宣布解密或者秘密信息实际上已经公开;

2、有限期保密,保密期限自离职之日起    年。

第四条 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在甲方任职期间,必须遵守甲方规定的任何成文或不成文的保密规章、制度,履行与其工作岗位相应的保密职责。

2、甲方的保密规章、制度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之处,乙方亦应本着谨慎、诚实的态度,采取任何必要、合理的措施,维护其于任职期间知悉或者持有的任何属于甲方或者虽属于第三方但甲方承诺有保密义务的技术秘密或其他商业秘密信息,以保持其机密性。

3、除了履行职务的需要之外,乙方承诺,未经甲方同意,不得以泄露、告知、公布、发布、出版、传授、转让或者其他任何方式使任何第三方(包括按照保密制度的规定不得知悉该项秘密的甲方其他职员)知悉属于甲方或者虽属于他人但甲方承诺有保密义务的技术秘密或其他商业秘密信息,也不得在履行职务之外使用这些秘密信息。

乙方的上级主管人员同意乙方披露、使用有关的技术秘密或其他商业秘密的,视为甲方已同意这样做,除非甲方已事先公开明确该主管人员无此权限。

4、双方同意乙方离职之后仍对其在甲方任职期间接触、知悉的属于甲方或者虽属于第三方但甲方承诺有保密义务的技术秘密和其他商业秘密信息,承担如同任职期间一样的保密义务和不擅自使用有关秘密信息的义务,而无论乙方因何种原因离职。

5、乙方必须按甲方的要求从事经营、生产项目和科研项目设计与开发,并将生产、经营、设计与开发的成果、资料交甲方,甲方拥有所有权和处置权。  

6、乙方承诺,在为甲方履行职务时,不得擅自使用任何属于他人的技术秘密或其他商业秘密信息,亦不得擅自实施可能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行为。

7、若乙方违反上述承诺而导致甲方遭受第三方的侵仅指控时,乙方应当承担甲方为应诉而支付的一切费用;甲方因此而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的,有权向乙方追偿。上述应诉费用和侵权赔偿可以从乙方的工资报酬中扣除。

8、乙方在履行职务时,按照甲方的明确要求或者为了完成甲方明确交付的具体工作任务必然导致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若甲方遭受第三方的侵权指控,应诉费用和侵权赔偿不得由乙方承担或部分承担。

乙方的上级主管人员提出的要求或交付的工作任务,视为甲方提出的要求或交付的工作任务,除非甲方已事先公开明确该主管人员无此权限。

9、乙方承诺,其在甲方任职期间,非经甲方事先同意,不在与甲方生产、经营同类产品或提供同类服务的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内担任任何职务,包括股东、合伙人、董事、监事、经理、职员、代理人、顾问等等。

10、乙方离职之后是否仍负有前款的义务,由双方以单独的协议另行规定。如果双方没有签署这样的单独协议,则甲方不得限制乙方从甲方离职之后的就业、任职范围。

11、乙方因职务上的需要所持有或保管的一切记录着甲方秘密信息的文件、资料、图表、笔记、报告、信件、传真、磁带、磁盘、仪器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载体,均归甲方所有,而无论这些秘密信息有无商业上的价值。

若记录着秘密信息的载体是由乙方自备的,则视为乙方已同意将这些载体物的所有权转让给甲方。甲方应当在乙方返还这些载体时,给予乙方相当于载体本身价值的经济补偿。

12、乙方应当于离职时,或者于甲方提出请求时,返还全部属于甲方的财物,包括记载着甲方秘密信息的一切载体。但当记录着秘密信息的载体是由乙方自备的,且秘密信息可以从载体上消除或复制出来时,可以由甲方将秘密信息复制到甲方享有所有权的其他载体上,并把原载体上的秘密信息消除。此种情况乙方无须将载体返还,甲方也无须给予乙方经济补偿。

第五条 知识产权条款

1、与发明创造有关的知识产权归属于甲方。乙方在受聘于甲方或与甲方合作期间,执行甲方的工作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甲方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的专利权归属于甲方;由甲方资助或由甲方提供工作环境及甲方不对外公布的信息、技术资料等完成的技术成果归甲方所有;为了甲方的利益,应将其职务创造中有关商业秘密及时向甲方汇报,同时协助甲方获取上述权利。

2、乙方在甲方任职期间所完成的、与乙方业务相关的配方工艺、施工工艺、设计方案、发明创造、计算机软件、技术秘密及其他商业秘密信息或甲方明确规定的秘密信息,乙方认为由其本人享有知识产权的,应当及时向甲方申明。经甲方核实,并明确属于非职务成果的,由乙方享有知识产权。乙方不得在未经甲方明确书面授权的前提下利用这些成果进行生产、经营,也不得向第三方转让。乙方没有申明的,推定其属于职务成果,甲方可以使用这些成果进行生产、经营或者向第三方转让。乙方申明后,甲方对成果的权属有异议的,双方可以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通过诉讼途径解决。

3、乙方在履行职务的过程中应当尽合理注意义务使得所产生的各类成果具有独创性,如因乙方的原因产生侵犯第三方知识产权的行为,乙方应当承担全部责任,且如甲方因此而受到第三方追索,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

第六条 违约责任

1、乙方如违反本合同任何条款,应一次性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大写:人民币         圆整),并赔偿甲方因此遭受的全部损失。

2、乙方严重侵犯甲方的商业秘密,给甲方造成严重损失的,甲方可依据我国《刑法》第219条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选择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办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乙方刑事责任。

《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侵犯商业秘密罪】之规定: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

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的,以侵犯商业秘密论。

本条所称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本条所称权利人,是指商业秘密的所有人和经商业秘密所有人许可的商业秘密使用人。

本条所称权利人,是指商业秘密的所有人和经商业秘密所有人许可的商业秘密使用人。

第七条 争议的解决

如甲、乙双方本协议的内容或其履行发生任何争议,甲、乙双方应进行友好协商;协商不成或不愿协商时,任何一方均有权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上述约定不影响甲方请求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对侵权行为进行行政处理。

第八条 其他

1、本合同中所称的任职期间,以乙方从甲方领取工资为标志,并以该项工资所代表的工作期间为任职期间。任职期间包括乙方在正常工作时间以外加班的时间,而无论加班场所是否在甲方工作场所内。

本合同中所称的离职,以任何一方明确表示解除或辞去聘用关系的时间为准。乙方拒绝领取工资且停止履行职务的行为,视为提出辞职。甲方无正当理由拒绝发给乙方全部或部分工资的行为,视为将乙方解聘。

2、本合同如与双方在本协议签订之前的口头或书面协议有抵触,以本合同为准。本合同的修改必须采用双方同意的书面形式。

3、双方确认,在签署本合同前已仔细审阅过合同的内容,并完全了解合同各条款的法律含义。

4本合同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法律或政府主管部门的有关规章、制度执行。

5、本合同一式贰份,双方各执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生效。

(以下无正文,为签署部分)

 

甲方:(盖章)                         

授权代表(签字):

乙方:(签字)

签署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