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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辞职给单位造成损失 可以扣发当月工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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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每当员工有意向提前解除劳动合同时,根据中国劳动法的规定,员工必须在30天内以书面方式提前通知用人单位,到期后员工才有权利正式离职。然而,在试用期内,员工只需提前3天以书面方式通知即可。然而,有时一些员工可能会选择在提交辞职申请后当天便不再上班,或者在离职时,并未按照公司规定进行离职交接手续,这些不当的行为都可能会给单位造成各种各样的损失。

  在这种情况下,单位是否有权利扣除员工当月的工资来弥补因员工离职而产生的损失?答案是否定的。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用人单位以工资抵扣损失,其金额不得超过员工当月工资的20%,并且扣除后的剩余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如果单位认为员工的离职给单位造成了损失,单位可以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员工赔偿相应的损失。

  以下是一个劳动仲裁的案例。

  申请人李某曾是被申请人某公司的员工。2019426日,李某向公司提交了辞职申请,并于次日离职。在离职后的次月,李某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向其支付4月份工资4800元。公司答辩称,20194月初公司决定派李某代表公司参加在美国举办的展会,为此公司为李某购买了机票,共计支出22000元。由于李某的辞职,公司不得不更换参加展会的人员,导致公司面临了严重的经济损失。

  仲裁庭认为,劳动报酬权与普通债权不同,用人单位无权将实际损失与劳动者的劳动报酬自行抵销。《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劳动者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因此,对于劳动者给用人单位造成的损失赔偿,用人单位无权直接将工资全部扣除。某公司可以通过另行追偿的方式维护自身权益。最终,仲裁庭支持了李某的请求,要求公司向李某支付其4月份的工资。

参考法规:《劳动合同法》第九十条

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